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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问题研究

受贿罪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11年第2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1年第28期

  摘 要 本文结合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案例,并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及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笔者认为案例中张晓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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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斡旋受贿 公诉人 特定关系人
  作者简介:曾子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69-02
  一、案例
  张晓林受贿案
  张晓林,男,42岁,已婚,是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孙甜美,女,28岁,未婚,无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风华副食品公司在该市新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被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查处,适逢国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作出罚款100万元得处理决定。风华公司经理张涛便找到老同学孙甜美,请求其找张晓林副局长出面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期可以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孙甜美便找到张晓林请求其出面协调处理此事,并将事成后其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张晓林遂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胡春风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孙甜美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帮他办事,他给我报酬是人之常情,有人问我就说是借的,没事!”张便不再说什么。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观点概述
  一方观点认为:张晓林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在本案中张晓林利用自己担任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风华公司经理张涛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不正当利益表现在胡春风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张晓林等人也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表现在孙甜美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
  另一方观点认为:张晓林无罪。首先,张晓林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晓林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张晓林完全利用的是同窗情谊,根本没有利用自己担任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的职务便利,要不然也不用“请求”、“高抬贵手”的行为方式。其次,张晓林没有收受任何财物,所有的财物都是孙甜美个人收受的,应与张晓林无直接关系,虽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三、受贿罪构成要件分析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P(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和利用他人职务之便。(3)主体要件。主体上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求是故意。
  四、关键问题分析
  (一)张晓林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笔者认为,张晓林利用了职务便利,只不过张晓林利用的是自己担任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风华公司经理张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张晓林的行为是属于斡旋受贿,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张晓林与孙甜美的关系问题
  本案中,张晓林没有收受任何财物,所有的财物都是孙甜美个人收受的,看似应与张晓林无直接关系,但如果仔细分析张晓林与孙甜美的关系则可得出正确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法发〔2007〕22号规定: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同时,《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孙甜美应是张晓林的特定关系人,孙甜美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因为张晓林的职务行为,孙甜美获得一定利益,孙甜美属于张晓林的情妇,即属于张晓林刑法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同时,孙甜美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分析
  孙甜美在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但上述《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可见,孙甜美以特定关系人身份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并且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这也说明张晓林对此予以认可,这正好是张晓林收受财物的一个表现。
  (四)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分析
  在本案中,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这是认定受贿罪的另一问题。但上述《意见》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在本案中,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可见这辆车是行贿人赠与受贿人的特定关系人的,故虽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仍可以认定为受贿所得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张晓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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