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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死刑复核案例分析――核准不核准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黑社会性质、毒品等几类犯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核准率最高的几种犯罪,此类犯罪多为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定极具破坏性,此类犯罪,历来就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但是不是所有被一审判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最后都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那么,作为死刑辩护律师就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核准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研究,从中找出不同、归纳特例。切实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真正意义上做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利益。
  为此,为鞭策自己、提高自己,本人就把自己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死刑复核核准不核准案例分析陆续贴在天涯,供大家探讨,以期共同提高。更希望在此能得到各位专家及同仁的不吝赐教。
  赐教电话:13611109166 邮箱:13611109166@163.com

  醉酒状态下故意杀人与正常状态下的故意杀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简介:
  被告人侯某在与他人喝酒后,用刀将他人砍杀,酒醒后又去救助,后被害人“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会阴部等处,锐器损伤头面部,造成颅脑损失,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最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一审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后又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反复砍击,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其当时系因酒精刺激,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案,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且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并能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调查,认罪态度好”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每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分析: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理念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醉酒的人犯罪,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理由是醉酒是一种自陷行为,不能以此免责。但醉酒状态下故意杀人是否一定要处死刑,是否与清醒状态下的故意杀人主观恶性一致?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极其严重”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醉酒状态下犯罪,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均与正常状态下犯罪有所区别。
  1、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减弱。对此,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2、在辩认、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况下实施杀人犯罪,与正常状态下实施杀人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社会公众对醉酒的人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已有共识,醉酒杀人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与正常状态下杀人负面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存在差别。
  4、
  故:醉酒状态虽不是一种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醉酒状态下故意杀人与正常状态下故意杀人还应是有所区别的。
  当然,故意酒后杀人也就是借酒杀人,此因属预谋犯罪,主恶性相对更深,更应依法严惩,故应另当别论。

  被告人侯某醉酒状态下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但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缺少杀害被害人的动机。
  2、被告人醉酒,严重影响了其辨认、控制能力,主观恶性不属极深;
  3、被告人正常状态下表现较好,只是酒后滋事,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
  4、被告人酒醒后对被害人施救,虽未能成功,但说明其有一定的悔罪情节。
  5、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侯某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后又持刀反复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侯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不核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法刑一终字第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法刑一终字第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3.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结束语: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杀人,因与正常状态下的故意杀人性质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特殊是例外。但单纯的醉酒状态不是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应结合其他认罪、悔罪等情节综合认定。

楼主:北京律师W 时间:2013-04-30 15: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