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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精选之三:贪污罪,被告人免去十年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卓子兵是某国有煤矿的财会人员,受单位指令去为两名政府官员送20万元“好处费”。见到两名官员之后,卓子兵给单位领导打电话,称两名官员要30万元,单位领导同意给30万元。

几个月后,两名政府官员案发,两名官员一口咬定,当时30万元,他们两人拿走20万,卓子兵自己分走10万元。卓子兵被指控贪污10万元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卓子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清乐律师受聘为卓子兵的辩护人。杨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认为,光从证据不足方面进行辩护,不足以让法院作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判决。最后杨律师经过努力,终于找到了卓子兵无罪的间接证据,经过开庭辩护,法院最后判决卓子兵贪污十万元的事实不成立。

——卓子兵被指控贪污案件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王红岩和李继权二人企图将自己的贪污受贿总额中推掉一部分,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这就是本案的焦点和本质所在。

下面详细阐述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其他可靠的证据认定哪一方说的是真话,而不是靠推断。能够判定双方谁说话为真的可靠证据为赃款去向、目击的第三者证言、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双方曾经向第三者事后讲述收钱多少的证人。

答:可能是从我哥哥王红兵手里拿的,也可能是从严国强手里拿的。

答:给过。给多少,我记不清了,因为给的次数多了,我通常给钱都给我弟弟了。

答:我记忆中,从我大哥王红兵那里借过钱,当时为了买房子,借完之后存入银行还是打到卡里,我记不清了。

三、王红岩和李继权一直在不断的编造事实,意图为自己开脱罪责,他们的为自己开脱的供述,明显缺乏可信度。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王红岩了李继权为了开脱自己罪责,已经编造了至少3个虚构的事实,这至少三个虚构的事实结果全部已经被证明为假的。

王红岩和李继权编造虚假事实欺骗司法机关情况如下:

仅仅从上述三个列举的王红岩和李继权两个人编造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结论一、王红岩和李继权本身没有任何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想法,都是在千方百计地推脱自己的罪责;结论二、王红岩编造自己拿了多少钱,基本上是按照自己能够处理或者退还的数额编造的。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王红岩说自己拿了10万元钱,他是按照自己接近已经退还的数额来报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所以,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 ,宣告卓子兵无罪。

根据之二:王红岩、李继权的供述很多已经被证明是编造的了,而卓子兵的供述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是稳定的。所以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卓子兵说的是真的,王红岩和李继权说的不是真的,是假的。

根据之三:在卓子兵送钱经过上,王红岩和李继权存在矛盾,从而也证明两人的说法无法让人相信。

根据以上事实推断,也是王红岩和李继权拿走了那10万元钱。

辩护意见之三:原来检察机关推断卓子兵可能拿钱的理由也不成立。

1、检察机关推断认为,王红岩和李继权既然已经承认了收受秋皮沟煤矿钱财的事实,没有必要少承认10万元钱。

2、卓子兵如果没有拿了那10万元钱,没有必要让会计郑丽英将收到存折的时间向前提,说成是2007年七八月。

3、陈仲明在反贪局的询问,没有证实卓子兵在送钱之前电话请示他,送钱的数额是30万元。

4、卓子兵作假账套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