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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

  我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XX本人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经过庭前阅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认为对被告人张XX应当予以减轻刑事处罚。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酌情采纳,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张XX在检察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动投案。

  1、从本案侦察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2009年12月26日通知被告人张XX后,被告人张XX于当天即前往检察机关,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本案中,检察机关于2009年12月27日对被告人张XX所进行的只是调查,而被告人如实详尽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此时检察机关制作的只是调查笔录而非讯问笔录。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张XX在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09年12月27日,被告人交代了其与本村出纳李某某(本案另一被告人)通过贿赂某镇土管站干部于某和某局工作人员梁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征地面积和地面附着物数量,套取征地补偿款337640元,连同属于村集体沟、渠、路的补偿款42076元,共计379716元,并将其中69824.33元补偿款,自己占有49824.33元,被告人李某某占有20000元的犯罪方法及事实经过。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收集了证人证言和书证,查实了该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述全面且真实。从庭审证据的分析可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正好相互印证,与检察机关最后所指控的事实基本吻合。

  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盘问、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各阶段的供述前后一致,从未出现翻供的情况。

  在2009年底贪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征地补偿款69824.33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除供述贪污西气东输二线征地补偿款49824.33元的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本案另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供述亦很全面,而且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印证的被告人张XX所供述属实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当属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曾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实并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不但如实全面详尽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另行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是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积极提供线索;从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也使得检察机关能够迅速找到证人、调取证据材料,使检查机关得以顺利侦结此案。

  (二)、公诉机关提出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建设,这也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XX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一)、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侵占国家财产犯罪,是否弥补了损失,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因素。被告人在侦察过程中,配合侦查机关,已退回全部赃款,减轻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记录,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其曾多次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辩护人表示其愧疚及悔恨之意,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X处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