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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3-12-05  浏览量 0  评论 0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董某,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董某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董某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董某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董某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谷春奎的安排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董某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
、董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董某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董某主观恶性不大,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
、本案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董某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董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董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董某具有悔罪表现,主动退还赃物。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董某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董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董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3年有期徒刑,并执行缓刑。
3.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4日起施行)及刑法264条,得出量刑区间为3-10年:而确定董某就本案量刑为3年的理由为:盗窃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果按照董某的起点刑为3年计算,董某盗窃财物总计27万余元,就数额而言可能会增加基准刑但应当综合考虑董某有以下减少基准刑的依据:

1、 董某不存在进入住户家实行入户盗窃行为等严重情节;

2、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 主动退还赃物,没有造成受害人损失

4、 其他:人格品行良好,系初犯;盗窃手段未采取破坏性;
3.2
建议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董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董某宣告缓刑.

                                    



                             
辩护人:戴高明律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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