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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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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贩毒地点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说明材料,通话记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