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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诉书认定张 X 分得 30 万元不是事实,现主犯杨 YY 已经被抓获了,张 X 应当是从犯。 二、认定张 X 的第二笔的共同出资 90 万与易 XX 共同购买购买 18 万克颗毒品,不是事实。 (一)张 X 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是即没有出资参与此次云南 的购毒行为,没有出资购毒品,有一次供述称所拿出的 20 万元不是 张 X 的出资,而是杨 XX 放在张 X 处的资金,张 X 只是听安排将 20 万归还给杨 XX,至于杨 XX 拿去购买毒品,应当与张 X 无关, 所以不论是杨 XX 的 20 万,还是杨 YY 的资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 的,所有权不是张 X 所有,所以张 X 不能算作是出资人。 (二)交给冯 YY 的 10000 元也是杨 XX 安排给冯的,并非是 张 X 安排冯 YY,杨 XX 本来就和冯 YY 很熟,不需要张 X 安排 冯,关于冯 YY 和刁 X 在以前的多次交代说是一个叫朱哥的人安排 的,并没有说是张 X 安排的,法庭上说朱哥就是张 X,但实际上张
X 的外号是花猪,猪牛羊的猪,而冯 YY 和刁 X 一直在口供上说的 是姓朱的朱,而非猪牛羊的猪哥,再有一定矛盾的前提下,法庭上 没有公诉机关举证时举示冯 YY 和刁 X 辨认张 X 就是笔录中提到的 朱哥的辨认笔录,证据上存在瑕疵的,特别是刁 X 的第二次笔录 10 月 26 日谈到朱哥的体貌特征:朱哥,30 岁样子,体型微胖,圆 脸,平头,看到朱哥的照片我能认出来,但是我们在法庭上看,张 X 是 38 岁,不是圆脸,体型也不是微胖,个子也不比刁 X 高一点, 公安机关在刁 X 提出可以辨认照片的情形下,为什么不给刁 X 辨认 呢?所以,就冯 YY 前往云南运输毒品的运输行为也和张 X 无关, 张 X 既不是出资人,又没有参与运输毒品和指使他人运输毒品,毒 品还没运回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故也没有证据证明张 X 将会从运 回的毒品中销售牟利,故张 X 是不构成第二笔 18 万颗毒品的主观及 客观犯罪故意的。 退一步讲,就算张 X 构成犯罪要对此负责,那么,张 X 出资 20 万的行为也只能按照其能够购买到实际的毒品计算,因为杨 XX 的 赊购毒品行为,张 X 是不明知的,杨 XX 总共购了 198 万的毒品, 张 X 并无共谋,且易 XX 出资 20 万元,又是其独有的上家关系才联 系了外号医生的人,且也只有易 XX 的关系才能赊到 78 万马古毒 品,所以,赊购的多出的 78 万的毒品应当由杨 XX 和易 XX 负责, 与张 X 的犯意和行为无关,就算构成,易 XX 的作用一定是要要高 于张 X。 贩卖毒品的犯意是易提出的:自己多次供述:两年前,外号医 生的人要易联系下家销售毒品,易又主动找到杨 XX,两人共谋后 才开始的买毒运毒的,而共谋买毒张 X 是没有参与的,易和杨 XX 在自己的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