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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伶、陶丽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玉伶,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丽,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0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玉伶、陶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东、陈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玉伶及其辩护人郑克钦,被告人陶丽及其辩护人张华伟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袁玉伶、陶丽在陶丽家进行毒品交易成功后,被当场抓获,缴获毒品16.4克,经检验为海洛因。两人还从2008年开始至被抓当日,多次以不等的价格在项城、淮阳两地进行贩卖毒品,共计50余克。同时,被告人陶丽将买来的毒品分包后,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刘永昌、李怀兵等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袁玉伶、陶丽的供述、证人靳文英、李怀兵、刘永昌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玉伶、陶丽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玉伶辩称:我就卖一次共9.4克,其它毒品不是我卖给她的。其辩护人辩称:指控50余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的供述有矛盾,袁玉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丽辩称:数量没那么多,没有50余克,只有七次最多40余克;买毒品是为了吸食。其辩护人辩称:陶丽买毒品是为了吸食,其卖出的毒品不足10克,且毒品里面参的有底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袁玉伶、陶丽在陶丽家进行毒品交易成功后,被当场抓获,缴获毒品16.4克,经检验为海洛因。两人从2008年开始至被抓当日,多次以不同的数量、不等价格在项城、淮阳两地进行贩卖毒品,共计40余克。同时,被告人陶丽将买来的毒品分包后,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刘永昌、李怀兵等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说明:证实2009年3月31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淮阳县房产局家属陶丽家,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袁玉伶、陶丽当场抓获,并在陶丽住处依法提取数克毒品疑似物。
2、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陶丽住处拍照缴获涉案毒品照片及电子秤照片:经二被告人当庭辩认无误。
3、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年4月18日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白塑料袋、卫生纸包装、红盒内土黄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其余检材未检出海洛因。
4、淮阳县公安局2009年4月27日出具的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上缴的三包海洛因分别为7.7克、6.6克、2.1克,合计16.4克。
5、证人岳静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31日在陶丽住处和陶丽一块睡觉时,听到陶丽出去开门和一个女的说话,后公安局的过来将陶丽和那个女的抓走了,公安局的在陶的住处搜出有许多成包的东西,听公安局的人说是毒品。
6、证人李怀兵证言:证实其吸毒,毒品是从陶丽手中买的,年前买了十来次,每次买一包,有的买两包,每包100元。过了年再买是500元三包,300元两包,我从陶丽手中买的毒品都吸了,没有卖过。
7、证人刘永昌、申峰、王峰证言:均证实其吸毒,毒品来源是从陶丽手中买的。并证实从陶丽手中买的是老黄皮,每小包100元,200元的包稍身大点,买后回去吸食,有时在一起吸食。
8、证人靳文英证言:证实其儿子叫邓中民,在08年农历11月28日死了。他没有老婆,因为瘫痪,他一直坐着轮椅。不知道邓中民生前卖过毒品。项城市范集乡党行行政村证明,证实邓中民已死亡。
9、被告人袁玉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3月31日在淮阳陶丽家卖给陶丽毒品9.4克,每克900元,得款86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08年8月15日开始共在项城及淮阳陶丽家卖给陶丽7次毒品,每次5-9克不等,每克500-900元不等。
10、被告人陶丽供述:证实其买毒品的时间、地点、交易方法及买的次数与被告人袁玉伶供述一致。并供述将在袁玉伶手中买到的毒品分成小包分别卖给李怀兵、刘永昌、申峰、王峰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