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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资540万元 原广东顺德人社局长判3缓4
南都讯记者邵铭 从自辩无罪,到退赃30万,又到递交悔过书,原顺德区政务委员、人社局局长王惠国贪腐案曾于去年底两次开庭,近日终尘埃落定。佛山中院一审认定王惠国私分国有资产540多万,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昨日,南都记者电话联系王惠国的辩护律师,他表示王惠国本人已放弃上诉。
作为顺德区近年来落马的第二个副处级干部,王惠国与原区政协专职常委黄锡棉(副处级)一样,其职务犯罪都可追溯至在伦教镇任职期间。而除了王、黄二人,当年的八个镇党委委员中,原副镇长郭锐燎更早在2008年5月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1年8月,顺德官方首次通报黄锡棉案,原区人社局技能开发科原科长关劲峰贪腐案也正式披露。王惠国曾先后担任“一把手”的两个地方———伦教镇(街道)、顺德区人社局,都已因窝案、串案被广为人知。
以过节费名义私分电厂190万
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05年,王惠国在出任伦教镇党委书记期间,时任伦教镇镇长的黄锡棉从国资合营企业华顺电厂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90万元,于每年中秋、春节以过节费的名义分发给当时的伦教镇党委委员,被告人王惠国明知该款属于华顺电厂中的国有资产,对黄的行为仍予以纵容,并从中分得30万元。
对此,王惠国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期间,曾提出自己彼时作为“空降干部”,收钱是出于人情世故,是融洽同事的工作关系,“无论是我到任前,还是离任后,这笔钱一直都这么收!”
套取80万发招商引资奖及车补
经法院查明,2005年王惠国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决定借招商引资奖及车补的名义,给每位党委委员发放人民币10万元。后由黄锡棉、梁锐和(时任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局长)等人分别以虚构工程款的形式,从财政套取80万元,用于落实上述决定。其中王惠国分得10万元。
庭审期间,针对此项犯罪事实,王惠国曾提交多份原始文件,据以证明招商引资款和车改补贴符合顺德区的文件精神,且经集体讨论,都确有其事,不是虚构的项目,而在黄、梁二人的套现问题上,自己是程序性失察,不应承担责任。
私分270万,全局发福利
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8月至2008年8月,王惠国在担任顺德区人社局局长期间,决定将虚增的年审材料款和收取的鉴定管理费,以节日慰问金、奖励金、会议补贴等名义发放给全局职工,共计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2703300元,其中王惠国分得95800元。王惠国曾在庭上表示,早在2009年全国性的整顿小金库行动刚刚开始时,其所在的劳保局就已立即停止收款,并将原款退还给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能自查自纠、自行清理的,属于既往不咎。至于他本人也在去年的4月17日将历年收取的9.6万元集体福利,退还给了纪检部门。
庭审
符合单位犯罪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南都记者了解到,王惠国被查是因2011年3月佛山市反贪局在侦查黄锡棉一案中,被发现其涉嫌共同贪污,遂于同年3月18日将其从办公室带走调查。
去年11月28日,佛山市检察院指控王惠国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在佛山中院首次开庭,于此前被取保候审的王惠国带亲友、律师出庭应诉。当日庭审过程中,王惠国积极自辩,认为“有过无罪”。不过至12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他却主动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另外还包括一份退赃30万元的证明书。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中,私分电厂资金、虚构工程款等两项共计270万元,曾被以贪污罪指控。不过,在一审判决中,此二项最终被合并入私分国有资产罪中。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第一、二宗犯罪均属于伦教镇主要负责人决定后做出的集体行为,伦教镇党委作为伦教镇政府一个内设机构,以集体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党委成员,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以,“起诉书对该两宗犯罪的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据此,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原伦教镇政府)、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5403300元,数额巨大,王惠国作为这两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王惠国归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其违法所得款项全部向司法机关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案情
●以过节费名义私分国资合营电厂190万,个人分得30万元
●虚构工程款从财政套现80万,个人分得10万元
●虚增年审材料费等并私分270万多元,个人分得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