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辩 护 词-故意伤害罪(轻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峰的陈述中都可以认定。辩护人认为,一个人在醉酒后的行为通常都异于平时,所以被害人醉酒后的反常行为是整个事情发生的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在发生争执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委屈,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