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被告人刘建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辉,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南昌市西湖区。200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谨,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周兰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辉及其辩护人胡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刘建辉与郑友钢(已判决)等人商量决定到深圳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用于贩卖。同月27日,刘建辉、郑友钢到达深圳后,向“彭总”(另案处理)购买了1000粒麻古和3袋冰毒,并决定由郑友钢将该批毒品带回南昌。同月30日晚,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已归案的下线陈利民(已判决)的协助下,在南昌市广场南路恒茂宾馆1120房将郑友钢抓获,并从郑友钢存放在宾馆服务台的手提包内查获红色圆形麻古960粒,冰毒3袋。经鉴定,送检的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重量共计84.96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5%;送检的3袋可疑白色结晶状物重量分别计131.7450克、165.0779克、25.5444克,共计322.367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2.14%、82.10%、83.45%。

2009年4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天龙公寓1806号房将被告人刘建辉抓获,并从该房间抽屉缴获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称一台,毒品包装袋若干,吸管一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建辉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07.3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刘建辉否认参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刘建辉于2009年4月16日、17日、18日所做三次供述是在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引诱、欺骗情形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郑友钢的多份供述之间存在矛盾,刘建辉的供述与郑友钢的供述存在矛盾,陈利民的供述能与刘建辉的供述印证,而与郑友钢的供述存在矛盾,公诉机关仅凭刘建辉和郑友钢的有罪供述,指控刘建辉伙同他人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法院认定刘建辉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刘建辉长期吸食毒品,涉案毒品大部分被缴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辩护人另申请郑友钢、陈利民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刘建辉与同案犯郑友钢(已判刑)等人为贩卖毒品,到深圳向毒贩“彭总”(身份不明)购买了1000粒麻古和300余克冰毒,后回到南昌。同月30日晚,侦查人员在已归案的同案犯陈利民(已判刑)的协助下,在南昌市广场南路恒茂宾馆1120房将郑友钢抓获,并从郑友钢存放在宾馆服务台的手提包内查获红色圆形麻古960粒,冰毒3袋。经鉴定,送检的960粒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重量共计84.96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8.25%;送检的3袋可疑白色结晶状物重量共计322.367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82.10%-83.45%不等。

2009年4月16日,侦查人员在南昌市天龙公寓1806号房将被告人刘建辉抓获,并从该房间抽屉缴获电子称一台,包装袋若干,吸管一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刘建辉居住的本市洪城路天龙公寓1806号房进行搜查,从该房间抽屉里查获一台黑色电子称,若干白色、蓝色包装袋,在另外一个抽屉内查获一包红色吸管,上述物品均已扣押、拍照。

2、扣押物品清单、飞机票、电子称的刑事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从郑友钢处扣押到郑友钢于2007年9月26日从南昌到深圳的飞机票一张,银色电子称一台。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7年9月30日22:40许,侦查人员在本市恒茂宾馆1120号房将郑友钢抓获,并从其寄存于宾馆服务台的公文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物品,其中白色晶体物品三袋及红色颗粒物品一包(960粒),上述物品均已扣押。

4、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郑友钢处查获960粒可疑粉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其上均标有“WY”字母),重量计84.96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8.25%;同时查获的三袋可疑白色结晶状物重量分别为131.7450克、165.0779克、25.54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分别为82.14%、82.10%、8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