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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

  

  【成都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前言: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中肩负着侦破毒品案件、收集毒品犯罪证据的职责,辩护律师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毒品辩护律师研究毒品案件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从指控犯罪证据中发现辩护证据,尽管出发点不同,但殊路同归,都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基本案情】
 

  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有人将走私大量毒品入境。2004年7月某日清晨,某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的侦查人员发现一辆运载木材的大货车,遂对其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对一根楠木进行敲打时,发觉声音有异样。经观察发现,这根楠木有树皮,而其他楠木都没有树皮,而且树皮很不完整,再仔细查看,树皮上竟然有生锈的铁钉。侦查人员将树皮撬开后,发现树皮下有一些白色的东西;又继续撬,很快发现了一条约两厘米宽的缝隙。往缝隙里一看,看见了一些黄色的块状物,一闻,有一股强烈的酸味。接着,侦查人员用刀子沿缝隙刺进去,将刀子拔出后,发现刀尖上带有白色粉末,用舌头舔了舔,认定很可能是海洛因。当即叫来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认是一种纯度很高的海洛因。经查验,发现楠木内共藏有海洛因350块,总重410千克。此时,这批货物的老板向某还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是侦查人员决定跟踪深入,将毒贩一网打尽。侦查人员兵分三路:一路将运输毒品的车辆和驾驶员一同押往目的地;一路赶赴毒品来源地进行调查;一路对留置的同车人员进行审讯。在路上,侦查人员指挥运送毒品的驾驶员与等待接货的向某进行联系,让向某没有产生怀疑,大货车正常开往目的地。当载有毒品的大货车来到木材交货地点:一个露天的货场时,向某没有露面。事后,向某交代,因为他当时看到许多的陌生人进出货场,东张西望,怀疑。隋况不对。向某当即打电话给境外的贩毒分子,称“火太大,饭可能烧糊了,我检查一下哪里漏气”。监听到向某打出的这个电话之后,侦查人员觉得事不宜迟,必须马上抓捕向某,封锁消息。经过紧张的排查,侦查人员在向某化名登记的某酒店的房间里将其抓获。经审讯,向某交代了自己运输和贩卖海洛因的事实。在抓获向某后,由于保密工作做得比较成功,几乎没有人知道向某已经被捕,许多毒贩仍然与向某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在短短的几天里,公安机关就抓获了多名贩毒分子。检察机关以运输和贩卖毒品罪对向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毒品照片、样品、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
 

  【法理分析】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非法倒卖毒品或自制自销毒品的行为,亦指非法售卖毒品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是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掌握此类案件在取证上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地审查判断证据,对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贩卖毒品罪证据在收集上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