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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处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
【抢劫罪量刑】处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
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对于先前行为的犯罪既遂的转化没有什么异议。但对于未遂的盗窃、诈骗、抢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犯罪未遂尽管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毕竟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损害,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未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完全有可能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完全有可能转化为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也肯定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未遂的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只是在认定此类情况下,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因为,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如案例:犯罪嫌疑人甲进入乙家中寻找现金未果。正欲搬走乙的电脑时,乙醒。呼抓强盗并上前捉拿甲。甲反击致使乙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弃电脑而逃。笔者认为,本案甲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盗窃未遂后转化为抢劫的,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
关于处在犯罪的预备、终止形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的问题,从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本意考虑是不能转化的。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一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与一个抢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处刑定罪之方便而将其规定为一个抢劫罪而不予以处罚。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然也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某罪的预备行为,并不等于该罪本身的客观要件行为,例如,盗窃的预备行为不同于盗窃行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该条所说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场,才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这也是刑法理论的通说。在预备阶段抗拒抓捕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但不构成抢劫罪。对于未遂犯来说,由于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此他已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在预备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由于还处于预备阶段,其仅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否会发展为非法占有之故意尚不明确;而对中止犯来说,行为人中止了非法占有的意图或故意。若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以盗窃等罪论之,一般应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若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以此时的行为性质定罪处刑。因此,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若只是预备或中止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目的完全是为逃避追究而不是非法占有之意图。所以,它不可能和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行为相结合而给予抢劫罪的评价,从而认定为转化型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