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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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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判例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黄节操,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检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经过说明,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李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黄节操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得到妥当处理,李某某家境困难,其又是一家主要生活来源,尚有子女和父母双亲需要被告抚养,再加上本案发生了偶然性和特殊性而要求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得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面起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余星

书记员:张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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