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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死刑案件进行辩护?
怎样为死刑案件进行辩护?
死刑案件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目前有67个死刑罪名分别设置在刑法的47个条文中。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案件的辩护主要集中在量刑上,也就是主要集中的“免死”上的辩护。本文从辩护律师的角度阐述“免死”上的辩护观点。由找法网专家说法特邀嘉宾刘平律师为你解答。
关于死刑的重点法律规范和司法政策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从六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这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显然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不是现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不足以防止错判错杀,“排除其他可能性”或“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才是现实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
死刑辩护的着手点:
第一,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
第二,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第三,证据上得出结论为唯一结论,“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
第四,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
第五,被害人过错。
第六,媒体舆论的导向。
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必须予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坚持能不杀则不杀的原则。
在法定量刑情节中,必须要注意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避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出现二次评价。属于定罪情节的,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再次被评价。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的,作为辩护律师必须为被告人争取其相应的减免刑罚,禁止法官自由裁量,必须严格适用减免刑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上,要避免自首情节被忽略。
酌定量刑情节未为刑法明文具体规定,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等,缺乏相对统一的适用标准。高铭暄教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全面废止死刑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如何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其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最为关键的突破口和切人点。因此,酌定量刑情节,也应当成为辩护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的突破点。
刑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量刑的根据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如同前文所述,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客观行为,而且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或者人身危险性。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有很多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寻找有利的辩护点:
(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目的;(3)犯罪故意的程度;(4)犯罪的手段;(5)认罪态度;(6)犯罪后减少犯罪损失的程度;(7)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况;(8)被害人过错 (9)犯罪的时间、地点。
死刑唯一结论“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