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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