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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死刑辩护

尊敬的法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经过会见张某和仔细查阅相关的案卷后,首先辩护人对被害者家属丧失亲人的巨大痛苦表示深深的同情,对被害人的离世表示由衷的惋惜。造成本案的如此严重后果,固然被告人有其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但我们也应请求法庭全面查清事实,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被告人多方面的减轻、从轻的因素,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早年父母的离异使张某幼小的心灵受到严重的创伤,导致其心理产生缺陷,是促发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张某七八岁的时候,父母离异,生活在缺损家庭中,张某随母生活,不能得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这对张某的心理方面产生极坏的影响,变得性情古怪、孤僻、暴力、冷漠,情绪消沉低落。 张某的犯罪行为与其幼年时的精神上的创伤密不可分。作一个假设,如果张某生活在一个正常完整、和谐的家庭中,有父母爱的呵护,进行严格的管教,使其有一个快乐的童年,心理得到健康的成长,也许本案的悲剧不会上演!

事实依据:张某父亲和黄某的离婚证,证明父母离婚的事实。

二、 被告人有献血的事迹、给乞丐零钱。

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在深圳市无偿献血,说明他对社会是有爱心的。尽管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细节,但是在这个细节之中,折射出张某的整个心理世界之中还有人性的真善美。在监狱管教人员的正确教育下和其加强自身思想改造的情况下,他是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的。

事实依据:献血的证明,证明献血的事实;《亲笔供词》的第5页的第9——12行

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进行深刻反思,真诚忏悔,反复解剖自己,愿意面对事实,承担责任,决定重新做人,说明被告人是能够重新回归社会。

在我的手中有一份《亲笔供词》、《凤凰山案件的补充》、《3.23案件的补充口供》和一份悔过书,在这四份材料中,张某对作案的动机、原因、经过、结果以及自己的内心世界都作了详尽的供述,其实这些供述不仅仅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是对自身的反思与忏悔,特别是这份亲笔供词是被告人用近5天的时间,在长达19页的文字中,进行深刻反思、真诚忏悔、反复解剖自己,不断净化、洗礼自己的内心世界,说明被告人是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犯重罪的囚徒也是能够改造的!我们不能忘记哥伦布曾是犯重罪的囚徒,但是他后来开辟了新航路,作出了发现美洲大陆的伟大壮举!

在证据方面:1、《亲笔供词》、《凤凰山案件的补充》、《3.23案件的补充口供》和一份悔过书。

2、在《起诉意见书》第5页的15——16行;

四、在深圳凤凰山“1.22”的双命案中,被告人有以下法定轻减、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不满18周岁属于法定的减轻、从轻的情节。2005年底至2006年春节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心智发育还不完全,不能正确地认知自己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2、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情节。深圳双命案最关键的证据是 DNA 的鉴定。我们经过仔细分析发现,DNA鉴定的结果是在2009年5月14日,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2009年4月27日,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早于DNA鉴定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3、被告人是在找工作未果遭受无情打击和喝闷酒情绪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偶然产生的作案动机,才作出了非理智的行为,这完全不同于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当时的张某还是一个孩子,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多次遭到无情的拒绝,稚嫩的心理素质承受不了社会现实的残酷的竞争规则,心情极度低落,加上酒精刺激,被告人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才实施了非理智的行为。由此证明,被告主观恶性不大。

五、在武汉3.23案件中,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1、张某为抓捕刘某提供重要线索,应该属于立功情节。2009年3月31日,武警湖北总队保卫处和武汉分局侦查人员一起到武警武汉指挥学院抓获了张某,经向张某调查,其供述了与刘某共同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将刘某抓获归案。由此看来,侦查人员在没有掌握刘某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因常提供的线索使侦查机关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将刘某抓获归案,使其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常的行为已构成立功。事实依据——武警湖北总队保卫处的《破案经过》第1页的14——17行法律依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在两位被告人的关系上,二者不存在主犯和从犯的关系。

3、在侦查机关抓捕的过程中,被告没有抗拒抓捕。4、抢劫的动机上看——为刘某还钱,出于哥们江湖义气。

依据:2009年7月24日的刘某询问笔录的第10页的第13——15行。

5、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先动手。

6、如果没有刘某将被害者的身体牢牢控制,被害者完全有可能逃生,因为被害者的家离事发地点只有1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