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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杜某某涉嫌盗窃罪辩护词范本

  【盗窃罪辩护词】杜某某涉嫌盗窃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杜某某的委托,我作为其被控“盗窃罪”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现向法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盗窃数额认定有异议。

  一、有关第二起盗窃数额的认定

  第一,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008年初,其与第一被告人凌某某窃得黄金、珠宝等物品一批,两人根据物品吊牌上标价平分,杜某某分得8万余元物品,嗣后卖给他人得赃款4万元。根据物品的标价,这批物品的价值应在16—18万元。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本案中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定物品的总价值在28万余元,和被告人的供述有很大的差异。由于标的物已经灭失,且该鉴定结论真实性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提供物品明细单的客观真实性,价格鉴定机构单方面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并且在被害人没有提供进货时的购买发票等有效票据等情况下进行价格鉴定,其准确性、客观性难于体现。

  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有失实的可能性,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二、杜某某到案后坦白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该部分事实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即2006年盗窃电缆的事实。

  三、杜某某自愿认罪,有积极悔罪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律师事务所

  *** 律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