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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打假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臧家平行为之法理分析

时间:2003年5月14日 作者:刘中发

 编者按:为了倡导学术自由,推进司法改革,更好的实践法治精神,保障公民权利,特开辟法学争鸣园地。欢迎社会各界发表不同看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臧家平,男,47岁(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青岛市人,高中文化,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1997年至今病修在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2002年3月,被告人臧家平在青岛市各药店买了大约三万多元的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生产的“藏汴宝”。3月13日臧家平向青岛市药检局举报青岛市各大药店出售的“藏汴宝”是假药,并向《青岛晚报》投稿,3月14日《青岛晚报》刊登了一篇《臧家平又和假药较上劲——昨向执法部门举报多种假药》文章。同时青岛市药检局稽查处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并得出2002年1月23日前生产的“藏汴宝”不能断定为假药的结论,并告知臧家平。为消除不良影响,3月17日,《青岛晚报》刊登了《市药检局接受众厂商投诉,“藏汴宝”尚不能认定是假药》的文章。

  2002年3月底,被告人臧家平给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驻青岛办事处销售代表崔勇忠打电话,称其代理陕西医药养生保健品厂销售的“藏汴宝”是假药,若不以双倍的价格赔偿他人民币8万元,就要在各种媒体上不断地宣传“藏汴宝”是假药。后崔勇忠担心青岛市场被破坏,分两次给付臧家平8万元。臧家平给崔勇忠打了收据。

  同年4月5日,臧家平给陕西省医药保健品厂副厂长宁春兰打电话,称其在北京市买了4000元的“藏汴宝”,要求宁春兰以双倍的价格赔偿他人民币1万元,否则就要在北京的媒体上披露“藏汴宝”是假药。宁春兰同意了其要求,并于4月11日派王树坤(青海省海南藏药厂驻北京销售代表)在北京付给臧家平1万元。臧家平向王树坤出具了购药发票复印件并打了收据。

  4月9日,臧家平与青海百玛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约定青海百玛有限公司聘请臧家平为反假顾问,代理该公司有关打假维权的法律实务。

  4月17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程序”的迷宫》的文章,内容大意为:臧家平发现“藏汴宝”是假药,及到药检局举报的程序如何复杂等等。4月18日,臧家平以公布陕西医药养生保健品厂销售的“藏汴宝”是假药为由,要求宁春兰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存有“臧汴宝”是假药的调查文章的Compaq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格为7500元)及该电脑存储的其所写的不利于宁春兰厂的文章的“著作权”。同时要求宁春兰以5万元作为其在北京再次购买的约2万元“臧汴宝”的赔偿。后经讨价还价,宁春兰答应付给臧家平4万元。并约定4月28日交易。

  4月29日上午9时,宁春兰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下午6时许,宁春兰在友谊宾馆把7.5万元现金交给臧家平后,臧被蹲守的刑警抓获。案发后,司法机关从臧家平在北京的住处起获80盒“藏汴宝”,价值人民币1.4800万元。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臧家平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以臧家平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二、分歧观点

  对于被告人臧家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臧家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有二:其一,打假和敲诈是有界限的。打假不能利用社会对假货的仇视,客观上去行敲诈勒索之勾当。就像不能利用别人开赌场的惧怕心理去勒索钱财一样。就本案来讲,臧家平打击的是不是假药并不重要,关键是其在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支配下采取了什么手段。打假维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敲诈勒索是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本案中,臧家平的做法是:只要厂家如其所愿给付钱财,就不向广大消费者曝光。所以其即便打的是假药,也不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其二,打假的方式有很多,但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进行,如向有关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进行索赔或在媒体上曝光也都可以。但是被告人三番五次以向媒体曝光来要挟生产者,索要大大超出其实际购买药品价值的赔偿。其采用的这种要挟手段,显然超出了打假维权的正当途径,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使用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迫使其交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其以笔记本电脑中有调查制假的文章为要挟手段,迫使生产厂家用3.5万元的高价,将笔记本买走,更是赤裸裸的敲诈勒索行为。因为,笔记本电脑与臧家平购买的假药无关,此举非但不能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客观上还起到了纵容假药厂商的作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