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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法律的社会效果彰显

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法律的社会效果彰显力度

 

文/佑赢法律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上路行驶且均未戴安全头盔,当车辆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马沥路口从西侧路面转向东侧时,左转弯为让直行车先行,与姚某驾驶的以90.39公里/小时速度行驶的粤A3Q102号小型客车相撞,杨某、徐某二人均受伤倒地,其中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伤住院。案后,姚某赔偿死者杨某的家属人民币合计260400元,死者家属出具了求情书,请求对徐某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忽视交通安全,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过错方姚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对徐某表示谅解,本案的社会矛盾业已化解。综合本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认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都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直接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直接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无合法手续或暂时无合法手续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和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