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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宁律师办理关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无罪辩护

金晓宁律师办理关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2-3-20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点击次数:768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关某的委托,指派金晓宁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认真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分析了《起诉书》和指控证据,认真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案情的介绍和辩解,特别是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关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关某、张某和杜某三方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为两起事故,证据明显不足。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摩托车和受害人张某的电动车有过碰撞接触的,只有两方面证据:一是杜某和同车的桑某的询问笔录;二是衡水市公安局车辆鉴定书。其他的证人都是事故发生后才到达的现场,他们都没有目睹事发经过,对认定关某驾车撞死张某这一事实没有关联性。

三、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也能证明关某无罪。

通过现场草图我们可以看到,事故发生时关某的摩托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而张某的电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两者相距110厘米,从两辆车行驶印迹看,关某的摩托车不可能碰撞张某的电动车。假如是关某的摩托车从后面碰撞张某的电动车,电动车受到撞击会向前冲,人由于惯性作用会向后倒,张某的倒地位置应在电动车的后面,而本案张某的倒地位置却在电动车前面260厘米处,所以从草图分析也能说明关某的摩托车没有碰撞张某的电动车。

 四、交警大队没有给杜某检测酒精含量,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五、本案疑点众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结合本案卷宗中现场草图、关某的诊断证明、张某的尸检报告和受害人家属拍摄的照片,我们推测:杜某汽车左侧、右侧和前部车身上的凹陷变形不可能是一次碰撞形成的,至少要经过两次以上的碰撞,而通过摩托车和电动车后轮轮毂都已经扭曲变形,后座受损严重的状况分析,摩托车和电动车在事发时都受到了来自后面的撞击。尤其是汽车右侧前车轮上方的三处凹陷变形,很有可能就是张某的电动车撞击形成的,张某在骑车过程中电动车受到碰撞向前走,张某身体后仰,顺势倒在了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张某本能地用左肘击打前挡风玻璃右上角,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破裂,张某的身体被右反光镜挂住推着向前走了一段,然后滑到地上,这和张某的尸检报告中左肘背散在性皮擦伤相吻合,也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张某的倒地位置在电动车的前面。

综上所述,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认定一个人有罪,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自相矛盾,而且疑点重重,依据“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法院应判决被告人关某无罪。                

                    

                    辩护人: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金晓宁律师

                            2012年3月16日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附:武强县法院准予撤诉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