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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重点

死刑是重要的社会防卫手段,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恢复性。我国对死刑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我国刑法从三个方面对死刑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对死刑的适用对象范围给予严格的限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之;二是设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三是确立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尤其在去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是独特的。律师在所在的刑事案件中都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由于死刑案件的复杂性和死刑作为刑罚的特殊性,律师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不同于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的更为重要的责任。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律师辩护的复杂性,对于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之外,还适用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这就对律师的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法律上保证被告人的辩护的权利。也能说明律师在死刑辩护中不可替代的作为,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并能有效地推进刑罚制度向轻刑化方向发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误死刑刑事裁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要仔细全面阅卷,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全面,并突出重点;

2,在会见被告人时,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阅卷了解到案件的情况,案件其他证据,努力发掘案件新的情况和新证据、线索,确定辩护人调查证据,认定事实的方法和范围。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

3,要客观分析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大多憎恨被告人,希望严厉惩罚被告人,以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要客观分析和正确判断。看是否有夸大和隐瞒所了解的事实,甚至提供不实的情况;

4,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真鉴别,审查其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合法性。看其证据是否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并排出合理怀疑。发现其疑点和矛盾点;

5,看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找出可从轻的地方;

6,看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包括:是否从犯、有无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

7,是否属于那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8,是否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9,是否是未成年人、孕妇等法定不判处死刑的因素;

生命之于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以及生命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死刑的错杀与滥杀的代价是巨大的。就被错杀与滥杀者而言,错杀与滥杀意味着无辜的生命被国家没有理由地剥夺;就活着的人来说,错杀与滥杀意味着任何无辜的生命均有被国家无理剥夺的危险;而就国家而言,错杀与滥杀所带来的必然是人民对死刑乃至国家的正当性的怀疑,甚或使死刑乃至国家丧失民心,从而危及死刑乃至国家的生存基础。因此,就人民而言,即使承认死刑的正当性,也必然产生以正当程序避免死刑的错杀与滥杀的要求;而就国家而言,如果要让死刑的正当性不受怀疑,也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避免死刑的错杀与滥杀。律师参与也就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