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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奸犯罪非精斑物证不可?

认定强奸犯罪非精斑物证不可?

作者:孙云康 律师


按语:著名刑事律师孙云康就李天一案中被害人身体、衣物没检出残留李天一精斑之情况作了证据、适用法律分析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2013107

 

围绕着李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方提出种种无罪辩护观点,一个观点为:事后未从被害人处(内裤或私处)检验出李某某精斑或精子,不能证明李与其发生过性关系。李某某一审辩护人提出过,又有人重点质疑。一审法院对此争议解释为:尽管被害人内裤上只检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的精斑,但各种证据组成证据链已具体、稳定指向李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事实,依照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法院认为足以认定李某某犯强奸罪。

鉴定结果对认定犯罪作用明显,许多强奸犯罪靠此物证鉴定戳穿谎言,还原真相。但不能得出结论:只有DNA物证检验才能定案,具体说只有检验出嫌疑人、被告人遗留精斑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法定证据形式不仅有物证、还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强奸犯罪,除未能有物证(精斑)证据外,其他证据种类皆具备,且李某某实施犯罪后,有给付被害人钱款事实,法院认定犯罪不存在证据不足问题。

司法鉴定技术未出现,或未被成熟运用于侦查实践时期,司法机关对强奸犯罪刑事指控或审判,运用的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其他物证等认定事实。DNA技术的出现使强奸犯罪的诉讼证明变得高效,科学。通过鉴定如果证明案发现场或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精斑属于犯罪嫌疑人,能极大地佐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过性关系。

DNA物证鉴定并非万能药,某些情形下可能无法达到侦查机关希望的直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目的,如检材不充分、送检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出现鉴定结果为否的情况。因此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发生性行为的司法认定不能绝对完全依赖DNA司法鉴定意见。此外,该鉴定意见也并不能证实性行为是否违反妇女意志。本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杨某某保存内裤作出物证鉴定,检验出魏某某、王某的精斑,证实现场发生轮奸事实。

 

号)中对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中有这样的规定:“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检察机关并未规定需对被害人体内可能留存犯罪嫌疑人精液予以检验,仅指外在物证,包括精斑,要求对强奸案审查逮捕时对各类型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不拘泥局限某一类型证据证明作用。最高法院也未有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规定;对于强奸案定罪必须要有被害人身体检验报告,而是明确对各种类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作出事实认定。

据此,李某某二审辩护人若坚持以本案未有李某某物证检验结果(精液、精斑)为上诉理由,否定一审法院对强奸罪司法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可能得到二审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