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无罪辩护:强奸案件刑事辩护证据规则的运用

无罪辩护:强奸案件刑事辩护证据规则的运用

一、引

2011年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白xx等办理了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律师本着专业、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整个案件侦查程序和证据存在的暇疵和不足提出质疑,最终促使公诉机关启动自我纠错机制,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起诉。

这一起成功的刑事辩护,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价值,保证了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本案的最大特点是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缺少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且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多为笔录(言辞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及证人出庭的要求,但被害人及侦查阶段的证人均拒绝出庭作证,言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加之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合理性。在经过集体讨论和审慎考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决定从侦查程序失当和证据不足两个方面入手,对王某进行无罪辩护。

二、王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犯罪,向律师寻求帮助。

2011年2月28日下午,年仅19岁的王某带着一份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涉嫌强奸的起诉书,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湖南xx律师事务所,希望能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谈话间王某和其父母心情忐忑而又紧张,加之王某表达能力的欠缺,从他们不成体系的陈述中,律师对案件情况已有了大致了解,并敏锐的意识,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案件。

起诉书指控的案件基本事实是:“2010年1月6日晚,王某因听说一陈姓女子多次在外说其坏话,欲教训陈某。2010年1月7日,王某通过认识陈某的刘姓女子将陈某及其朋友杨姓女子(案件中的受害人)约到株洲市东区文化路口见面,随后王某伙同朋友“胖子”将陈某、杨某带上租来的汽车,准备将陈某、杨某两人带到湘潭。在回湘潭的路上,陈某、杨某想跳车逃跑,但被王某抓住并遭到殴打。到湘潭县易俗河后,王某误认为杨某是陈某,并将杨某带回自己在湘潭市下摄司的家中。1月8日18时许,王某在家中想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不肯,王某即将杨某面部强行朝下按在枕头上,致使其不能呼吸,杨某被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两次。当日23时左右,杨某在陈某的帮助下趁机逃跑并报案。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起诉书还显示王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的陈述给我们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王某曾向杨某提出做女朋友的要求,并为杨某承认,之后杨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二是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不正当,漏洞百出。

三、承办律师接受委托,积极调查取证,全面分析案情,发现案件疑点丛生。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去法院查阅、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初步审查分析,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以下几个大的问题,无法证明王某有犯罪行为。首先,从证据分类上来讲,公诉机关的证据只有询问笔录和鉴定文书,并且鉴定文书是涉及杨某的身体损伤,不涉及杨某阴道检查,更不涉及阴道内分泌物的DNA对比,也没有对现场的勘验报告、现场提取的物证,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假如王某不承认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王某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其次,询问笔录仅以王某的供述、杨某的陈述、证人民工陈某、黄某的陈述、杨某父亲和王某父亲的陈述,并且各个证据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和关键内容上存在矛盾;第三,根据案发地点,以及笔录反映的时间和内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王某被羁押的时间为凌晨三点多,而杨某报案时间却是中午十二时过后,相差九个多小时,变成了先抓人,后报案的反常规模式,同时受害人父亲在笔录中谈到要找湘潭的公安朋友来帮忙,而恰好办案的派出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是他们主动到受害人报案的派出所“接”的案子,种种迹象更让人无法信服侦查人员的公正性。第四,通过对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律师发现本案有二十多个疑点无法解释,证据连起码的基本事实都无法反映。

由于本案从证据上无法证明王某有犯罪行为,白xx律师认为应当进行无罪辩护。但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承办律师在分析公诉机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先后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申请”、“通知被害人出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申请”等多份申请(除延期审理实现外,侦查人员、被害人、控方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证)。同时,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十余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提交法庭。

四、确定辩护策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律师调查了解、阅卷以及法庭调查之后,辩护律师当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认定王某为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