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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

 

强奸罪是否能够成立,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若采用了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若采用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采用了其他手段,比如打麻醉针,使妇女不知反抗,足以证明行为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果强行与妇女发生**,那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疑。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被告人殴打妇女留下了多处伤痕,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违背了妇女意志,比如被告人在**过程中被妇女扣伤眼睛,建议律师作有罪辩护。但是现实生活往往纷繁复杂,在违背妇女意志不明显,或者控方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应当敢于做无罪辩护,以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丈夫不是强奸妻子案件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不过,纵然《刑法》没有排除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然形成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既是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也是互相应尽的义务。既然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承诺,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应当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丈夫不顾妻子强烈反对,甚至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并不违背妻子的法律承诺,所以不能构成《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其二、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治罪。

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那女双方之间或者一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由于通奸并不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与强奸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或者调查取证发现二者多次或者长期维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么可以初步断定二者属于通奸关系。通奸的妇女,一旦某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通奸丑事被人撞上,面子扫地,可能会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会谎称被告人强奸。辩护律师对有通奸的情况的,应当仔细反复阅卷,辨明通奸前后妇女亲疏情况有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对最初是强奸,但是后来女方多次与被告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甚至已经发展到情人关系的案件,由于女方事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可以视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纵然女方反悔以后再告被告人强奸,律师仍可以做无罪辩护。

其三、对女方“半推半就”的案件可做无罪辩护。

“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男方提出的**要求,态度暧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被告人在妇女犹豫不决、心理矛盾时实施奸淫行为,通常情况下,妇女表现出来的反抗意识是不强烈的,若“推”仅仅是妇女羞愧的表示,又没有明显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显然不符合《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特征,律师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

其四、恋爱中的越轨行为不是强奸。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行为的看法不断变化。恋爱男女不再保有对性贞操的谨持,热恋的男女烧断理智防线的情形时有发生。一度试婚也被人认可。未婚男女之间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显然是一种违背《婚姻法》且与伦理相悖的越轨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但是越轨行为与强奸罪是有本质区别的。纵然恋爱双方不见得能走到婚姻的殿堂,双方可能分道扬镳,甚至女子会反目成仇,出现变故以后,女方会告男子强奸,但是只要有双方是恋爱关系的证据,能够证明男女双方形成恋爱关系,控方又没有取得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的证据,律师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

 

 

 

奸淫幼女案件无罪辩护空间

 

其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律师可考虑无罪辩护。

早恋是不容易忽视的现实。电影电视、报纸网络对性开放宣传报道,特别是对**录音录像的耳濡目染,无疑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他们模仿、效法媒体的男女主人翁的作派,小小的年龄,开始谈情说爱,做了他们这个年龄不该做的事。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4岁的幼女密切交往,或者受到不良的黄色**事物的影响,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律师可以根据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

其二、对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律师可考虑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