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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六)与患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行为能否

与患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强奸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程某于2009年7月25日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某旅店杨某(女,36岁)的房间内,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致杨某怀孕。经法医鉴定,案发时杨某处于双相障碍的躁狂发作,精神亢奋、行为鲁莽,在抗抑郁药及成分不明的中药作用下,出现低级意向亢进、性兴奋不能自控,追逐异性,既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行为时主动,事后无认识亦不顾羞耻持续数天。杨某被诊断为双相障碍,被奸时处于狂躁相,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解析:与患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