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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以什么作为即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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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 普通强奸时,只有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为既遂; 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就是既遂。 本人认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也应采取结合说。 接触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 导致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 犯罪构成上有冲突,不利于区分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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