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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和量刑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条分析: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①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妇女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即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行为强奸罪的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强奸妇女,二是奸淫幼女,现分述如下:

(1)强奸妇女行为。强奸妇女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妇女行为可以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醉酒、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目的行为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正由于行为人采取了上述强制手段,因而这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强奸。

(2)奸淫幼女行为。奸淫幼女行为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没有性承诺能力,无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与之发生***即以强奸论。这里的以强奸论,是推定为强奸或者准强奸之意。

客体强奸罪的客体分别是妇女与幼女。强奸妇女的客体是妇女,奸淫幼女的客体是幼女。这里的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罪责

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责任形式强奸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的强奸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并未规定只有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性关系的才构成本罪,因此本罪主观上不要求明知,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本罪。个别学者还认为,本罪属于严格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刑法没有规定以明知为条件,但从法理上说,如果不知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不存在奸淫幼女的故意。因此,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明知。我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但这里的明知并不能等同于确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在确实不知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例如,根据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幼女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其不是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对此,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确认了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以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条件。

(三)认定

1、强奸与通奸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