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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ID:8515)债权转让无须通知保证人

<p>仔细看了一下担保法,我认为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债权人通知保证人的义务:</p><p>1,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说明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是主债权的从权利。而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即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也随之转让。<span lang="EN-US"><br/></span></p><p>2,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即肯定了保证是一种合同,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保证人,债权人是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p><p><span lang="EN-US"></span></p><p>3,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主债权转让后,作为从合同中的从权利同时转让,这时,从合同的债权人(同时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也应当通知从合同的债务人。</p><p>简而言之,就是因为主债权转让从权利同时转让,而转让债权是要通知债务人的;又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也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主债权抓让的时候,债权人不仅要通知主债务人,而且要通知保证人(从债务人)</p><p>不知道这样的逻辑是否合理,欢迎指教。<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