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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案件一审审限的解读

 

一、法律法规

1、《刑事诉讼法》

1)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二、解读

(一)

 

 

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

最长审限

简易

程序

 

20

公诉

案件

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

 

一个月

★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个月

被告人被羁押的,

一个月,

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一个半月

★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个半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六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九个月

受理后一个月

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一个半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三个半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延长一个月

四个半月

附:四种特殊情形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不计入审限的:

1、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2、中止审理:

①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③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