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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会所容留他人吸毒罪成功辩护案例

沈阳某会所容留他人吸毒罪成功辩护案例 2014年8月29日14:56      发布者:新浪辽宁法律频道

  被告人王某是沈阳某会所经理,在其担任经理期间,该会所中有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被抓获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缓刑,后被告人王某自首,却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起诉,这意味着王某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认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进行了最轻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王某最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性特征

  三、卖淫场所的负责人以容留卖淫罪定罪,而对会所的聘用人员以组织卖淫罪起诉,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罪名,不是主从关系

  五、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六、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王某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情节判处缓刑。

  最后法院采纳了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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