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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的尴尬

一个乱字了得

原文地址: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的尴尬作者:一梭烟雨

    笔者代理了一桩揭阳市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却为如何进行无罪辩护感到棘手。犯罪嫌疑人驾车撞死翻越公路中间护栏的行人,该地交警部门认定为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第69条、第70条,无一例外认为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马路,都属于行人“严重过错”,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显然不合理。我询问惠州本地交警的朋友,他们也表示这种情况下肇事司机无法预见到行人横穿公路中间护栏的后果,因此肇事司机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我向揭阳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异议,交警部门说我们已经过了“复核期”,而且检察院已经批捕,即使我们提出“复核”也不会受理。我向检察院提出异议,检察院说只要交警部门作出主要责任认定,他们就会依据《事故认定书》批准逮捕,他们只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体审查。我建议检察院对该交通事故重新作出技术认定,检察院根本就不予理会,甚至告诉我们即使我们的法律意见有道理,法院也基本不会采纳。这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法院阶段,这件本属于“无罪”的案件都有可能变成“有罪”,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是“一局终结”的“判决书”,检察院、法院只是协助交警部门“定罪”。

   “无救济即无权利”,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明明只是“鉴定意见”,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需要经过法庭质证,而大量的法官却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事故认定书》一方面“不可诉”,另一方面却被当成“铁证”使用,这岂不是将“定罪权”从法院交给了交警部门?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而且要求经过“庭审质证”,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法学知识浅薄的法官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为了避免无罪判决的国家赔偿,干脆“葫芦僧判葫芦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竟然是由几名粗通文墨的警察来决定,这叫“依法审理”的法官情何以堪?

    我在向检察院提出异议后,明确告知庭审阶段我会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执政,并会申请办案交警到庭作证。当然,如果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或“酌情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我们会说服当事人接受现状。就我的办案经验来说,成功的“无罪案件”都是在公安阶段或者检察院阶段,在“国家赔偿”、“过错追究”制度下,刑事执法部门的“法宝”不是严格执法减少犯错,而是“同气连枝”拒绝认错。既然如此,代理律师只能“退而求其次”。

    当公检法不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而是听命于共同的上司政法委时,冤假错案甚至是一些故意造成的冤假错案就不能避免。此时,我总是怀念古人的智慧——政府(布政司)、法院(按察司)、省军区(都司)互不隶属,最高法院(大理寺)、最高检察院(都察院)、公安部(刑部)互不隶属,死刑复核由国家元首(皇帝)“秋决”。国君能够凝聚民心,关键要素就是“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各级官吏主要职责并非是“经济”而是“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