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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非法经营烟草罪辩护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辩护案例一

 

沈阳王忠文律师

 

 

    一、对指控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基本案情的归纳

起诉书指控:李某自营烟店,依法取得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除了正常经营外,经查获李某向外地一次性出售软包中华烟120条,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认定市场价格为680元/条,合计价款81600元。另查所售烟草为李某购自当地其他烟店,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属正规渠道真品烟草,按烟草进价每条加价10元即560元/条购得。

  二、辩护人对李某非法经营行为的辩护意见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对李某的经营来说,销售香烟不足50条按规定属于合法经营(即零售);

    三、辩护人对李某非法经营情节的认定和理由

李某违反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其非法经营的数量是70条(120--50=70条);非法经营数额为47600元(70*680);违法所得数额为8400元(70*120)。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此外,就经营而言,此前李某并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经营违法且情节严重。反之,合法经营行为不在非法经营罪范围。故50条以内的零售行为属于正当合法经营范畴,不在非法经营或

    四、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沈阳王忠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