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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适用累犯
2013-08-12 09:17:47 来源:
根据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的讨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且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因此不适用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即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1)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指的是主刑,不包括附加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方能构成一般累犯。
《刑罚》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累犯只要求前后罪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前后罪判处的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均不作要求
至于交通肇事罪,《刑罚》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属于一般累犯的除外情形。同时,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刑罚》第二章危害公安安全罪中,因此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亦不会构成特殊累犯。当然,如果是行为人以交通工具作为犯罪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将涉及故意犯罪,以具体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由于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但是,只要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将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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