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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供销员张某,因差欠业务款数万元(已过追诉时效),单位决定停发其工资。由于张某经手采购的生产资料对企业的生产非常重要,企业不能停止他的工作,又不能找人替代。于是企业与张某签订供货协议,由张某负责向企业供货。此后张某筹集了部分资金开始经营,数年间又在单位借款数十万元,这期间张某的身份一直属该企业职工,该企业现已解体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够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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