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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领导被判刑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领导被判刑

2011-12-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相关资料: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2003年至2008年间,仙游县公交公司为提高公司员工福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向各所属车队的队长、财务、驾驶员等代收代付工资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截留部分资金到私设的“账外账”户头上,共计收入120多万元。由于内部分赃不均,导致部分员工极度不满,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举报,在有关部门作出违纪并不违法、给予公司领导人纪律处分的决定后,矛盾更加激化,愤怒的举报人一纸状告到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周密而又细致的初查后,决定立案进行侦查,本案真正进行入了司法程序。

  设立账外账,私分国有资产

  仙游县公交公司系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政策,企业员工工资、福利总体并不高,因此员工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的呼声不断。

  2002年底,被告人林某清在担任仙游县公交公司经理期间,为提高公司职工福利,经集体研究决定在公司第三车队设立公司“账外账”。2003年至2008年间,通过向所属各车队的队长、财务、驾驶员等代收代付工资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截留部分国有资产转到第三车队公司所设立“账外账”共计120多万元。其间,被告人林某清提起并经被告人黄某龙同意以公司管理人员加班补贴名义将“账外账”资金34多万元私分给公司部分职工;被告人林某清提起并经被告人方某富同意以公司管理人员加班补贴名义将“账外账”资金26多万元私分给公司部分职工。

  无视法律规定,私自销毁会计账目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还发现,仙游县公交公司领导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违纪处分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是迅速将该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仙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这也是仙游县第一起对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进行立案侦查。

  2010年7月2日,被告人林某清召集被告单位仙游县公交公司班子会议,主张保存上一年度被告单位所属各车队账目,其余年度账目由各车队长自行处理。同年7月9日,同案人陈某华(不起诉)召集被告单位车队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允许车队承包者(即车队长)保存上一年度的会计流水账,其余年度的会计账目车队承包者可自行清理。2010年7月17日,办公室主任林某辉及被告人方某富指使被告人黄某龙、同案人陈某霖、程某华(均不起诉)等人共同将被告单位的账目(2003年至2008年该公司车队账目及该公司的账外账账目所有的凭证及账簿)运到鲤城来洋垃圾场烧毁,销毁的账目金额累计达千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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