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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在放高利贷的都要判非法经营罪了??什么

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经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放高利贷达2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可百度一下)。 也即放高利贷要达到200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