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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承德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案,
承德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案,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半,终审改判为适用缓刑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广杰
律师
案情概述
甲某(说明: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作了隐名处理。)是在河北省围场县修建高速公路的农民工,2012年6月12日晚9点多钟,工友某某某心脏病发作,同为工友的甲某等十余人将其送至围场县医院治疗,治疗结束三人交了款后,就走出医院到医院对面的马路上打了一辆黑色的“出租车”返回了工地宿舍,到宿舍楼下的小车场下的车,甲某三人下车后就回宿舍睡觉了,在未外出。当晚的凌晨两点多钟,当地派出所的警察来到宿舍将甲某等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后认为与发生在路口的打架事件无关。回到工地后,甲某等人还向往常一样继续的在工地干活。然而在2012年6月25日,甲某又被围场县公安局的人带走了,并于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先后申请复议、复核,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过程
本案是侦查办案机关有罪推定,先认定“真凶”,再寻找证据,暴力取证的结果。侦查阶段办案单位多次以各种借口阻挠律师介入,不让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在案件提起公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围场法院采纳疑点重重的证据,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2)围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三人涉嫌致人重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半、8年半、8年半。本案宣判后,涉嫌本案的三位被告人均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接受委托后,邹广杰律师从一审对此案事实的认定方面入手,展开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并参加了此案的二审辩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承刑终字第00039号裁定:撤销围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回围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邹广杰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又参加了围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重审。提出了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的辩护意见,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申请本案的侦查人员到庭就是否刑讯逼供的问题说明情况。此案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围场法院仍采纳疑点重重的证据,发回重审合议庭想当然的认为,既然被告人没有提出不在场的证明,又有受害人和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就是有罪拒不认罪。法院最终仍未能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了(2013)围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三人有期徒刑9年半、8年半、8年半。本案宣判后,本案的三位被告人又再次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邹广杰律师又再次代理了承德中院的二审辩护工作。
对于疑罪从无,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抛开理论与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讲,无论是无罪判决与缓刑判决对他们来说,在渴望自由这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盼望早日出监(看守所)重获自由。该案本律师接案后,历经九个月,平均每月1次到承德、围场县办案,其中,发回重审阶段开庭3次,多达十几次会见了被告人,最终本案对涉嫌的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结束语
作为从事刑事诉讼辩护工作多年的刑事律师,笔者深知在代理本起刑事案件时,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艰难,尤其是这样一起在当地引起了司法界“关注”的伤害案件。但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愿意为法律的公平、公正而战。本人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要有捍卫法律真理的勇气和坚定立场。作为辩护律师我深深感觉到,刑事案件中律师必须认真阅卷、准确分析、勤勉敬业,对疑点证据尽量调查落实,尽自己最大能力为当事人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才能争取到理想的办案效果。本案一审及发回重审判处被告人有罪的审判结果未能体现法律的最终公正。
附:本案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阶段庭审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节选)
第一部分:【事实不清—只有尊重事实,才能尊重法律】甲某无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甲某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判决有罪缺乏事实根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