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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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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法院的创新
各位律师好,下面是我给上海各级法院的申诉请求书,至今已近一年,没有回复.我请求各位老师的指导.谢谢!
我,要求申诉人:张建敏,男,55岁。身份证310110195311054633,无业。
联系电话:13816117202
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凤南一村、59号、101室,邮编:200093
我的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上海市宝山区法院(1992)宝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重审:我何‘以工人身份被定受贿罪’判刑一年半!?应该用法定构成受贿罪名的全部条件审核我的‘受贿罪行’。多年申诉被拒怎么回事,冤屈难申无出路心不甘!
我于2002年初提出申诉,宝山法院在2002年2月28日回复我说:申诉已过时效,依法不受理。至今我多次以‘主体身份与罪名不符;证据不确实、完整’为由提出申诉,宝山法院用‘不回复’方法拒绝。申诉或重审是否单用‘时效’规定就可驳回?法院根据的‘法律规定’,在当时与现时的刑诉法中没有,申诉有时效是在2002年9月10日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若干意见(试行)》”中,02年11月1日起实行!宝山法院拒绝我的第一次申诉,提前8个月使用了‘试行意见’中的一条(非全部),我以后的申诉就成了‘自然过时效’,我的第一次申诉怎么就被‘未发布’的试行规定‘依法驳回’?我要求法院出具书面法律文本告知原因。
行使法律规定的‘申诉有期限’,并不等于可用‘时效规定’否定其他申诉条件而剥夺其申诉权,刑诉法与(试行意见)都有条款明确规定的是:
A、刑诉法204条规定: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审;二、有据以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法院应当重审;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审。宝山法院只用‘时效规定’驳回我的申诉,无视我申诉的主要因素,所以驳回我申诉的理由不完整。
B、(试行意见)中不受‘两年申诉时效’限制的规定有: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申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能”的含义,就是对原审案件中证据不完整、不确凿的最好概括,就是明示‘过时效’不应是拒绝申诉的唯一理由。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公德性决定了“可能”的含义是:申诉理由可能是真实的。随意曲解、提前行使‘时效规定’实不应该。(意见)二、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我的首次申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试行)意见之前,法院超前使用‘过时效’规定不受理不该。即使我现在的申诉‘过时效’,只要符合申诉时效规定之外的任一条件也应重审。(还有三)
我多次申诉的理由是:(简略)
一、我是大集体工人,因劳动协作需要被借用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工人,只填写过集体企业人事部门的职工表格,并没填写过组织部门的干部、职务表格,更没调入全民企业。判决书说我是‘身为国家企业单位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其实我不是全民企业职工,也没有接受过培训、考核或口头接受‘企业’的委托、授权、谈话后去从事公务,也没享受‘权力’应有的配套福利、报酬。如撇开当时管理的散乱不论!那么我当时享受的工资、福利、政治权力,都低于国企一线工人标准,劳防用品不穿戴齐全就无法工作,这应是事实上的‘工人’证明! 法院说我有‘从事公务’的身份!什么证据?国企委托一个没有被纳入规范化管辖轨道的‘大集体’工人,去从事全民企业的‘公务’,这在现今也是违反国企任何规则的事!当时已把职务工作的‘职、权、利’明文规定到人员与制度,某些工种有‘外快好处’,领导也了解不少,却没把此类工作纳入‘职权利’的明确管理,很说明此类工作无职权性质,否则,怎么证明其公务性。判决书说我‘担任废钢验收员’,‘证明’中没如此写明!实际工种为:废钢收发,当时在台帐式管理下班组内都是‘员’,如生产安全员、质量管理员、仓库保管员(看仓库)、浴室管理员(守浴池)、大楼值班员(清扫工)、门吊驾驶员等都是一线工人!法院把此类员嫁接到公务员!创新?即使在2000年时厂方也无明文规定这类工种有‘公务性’!所以,没有‘合法证据、合理事实’证明我是从事公务人员!我的个人档案里只有工人记录,没有相关公务的一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