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1-08-0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本网相关案例: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假水泥,W某被控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8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轻判W某两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延伸阅读
上一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下一篇: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吗?
为你辩护网由成安博士发起创办,本网汇聚中国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全力打造中国律师界第一刑事品牌,本网强调团队协作和案件精细化管理,只做刑事案件,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律师合作……就上为你辩护网 专注刑事案件,案例证明实力
你应该关注
图文推荐
查看为你辩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