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深圳强奸罪律师,深圳强奸案件专业辩护代理律师

  为深圳强奸罪嫌疑人提供专业刑事法律帮助,使当事人能及时的获得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法庭辩护,本律师将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自由与尊严。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10593059
  腾讯Q Q:360099707
  来访请提前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更多详细情况请访问:深律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七年。

  被告人刘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3月开始多次将被害人李某(女,2001年11月出生)带到其居住的东莞市南城区篁村英联村90号出租屋306房内,强行将李某的衣服脱掉,后将李某抱到床上,用手捂住李某的嘴巴,并用身体将李某压在身下,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2012年8月17日1时许,刘某在玉溪市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年香、郑汝禧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门诊诊断证明书,医院病历、报告,调查函,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被害人李某的户口本,说明材料,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