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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纠纷与职务侵占罪案件之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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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纠纷与职务侵占罪案件之  无罪辩护词 (2013-11-29 14:09:24)

挂靠纠纷与职务侵占罪案件之

无罪辩护词

 

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王菊梅丈夫吴建民老先生的委托,并征得王菊梅本人的同意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研读了十一册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王菊梅;获取了有关证据资料。现在,依照《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发表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诚望被采纳。

          一、G205项目时间进程路线图

首先,请允许我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材料勾勒一张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基工程NO22.3合同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G205项目)时间进程路线图。

年初,柯娟娟获悉G205项目招标信息。

经人介绍柯娟娟和金荣俭、孙建法三人合伙与浙江大地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达成挂靠意向,即以大地公司名义参加G205项目投标及承包。

以后金荣俭、孙建法退伙,由柯娟娟独干【见附件P12】;

25日和2008315日,柯娟娟向大地公司总经理罗良能总共支付了35万元履约保证金【见附件P3】;

    3挂靠意向确立后,柯娟娟以大地公司名义参加G205项目招投标,承担了招投标开支——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制作费、保函保证金、中标后的公证费【见附件P45】;

    429日,大地公司中标G205项目【见附件P6】;

16日,大地公司与世行安徽公路项目Ⅲ线蔡谭段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附件P6】;

月,柯娟娟的施工队正式开工G205项目【见附件P78】;

    623日,柯娟娟与大地公司签署挂靠协议——《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见附件P910】;

25日,柯娟娟向大地公司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见附件P11】;

25日,柯娟娟向大地公司缴纳垫付的税金22648.29元【见附件P12】;

2日,G205项目部及柯娟娟以借款方式拿到发包人第一笔80万元承包工程款【见附件P61315】;

月~21】;

19日,柯娟娟向黄山中院起诉大地公司和发包人,该案,后被移送台州中院,然后又被移送仙居法院【见附件P46】;

3日,大地公司向仙居公安报案——柯娟娟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物。

报案笔录中,大地公司承认柯娟娟向其交付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承认从未向柯娟娟支付劳动报酬【见附件P3537】。

         二、公诉人的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菊梅、柯娟娟、柯荣才涉嫌职务侵占,因此,柯娟娟与大地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挂靠,还是劳动关系是本案核心中的核心。其实,这一点,公诉人应当是非常明白的,其在二份《补充侦查提纲》中二度提出让公安机关查明柯娟娟与大地公司之间关系:

30日的《补充侦查提纲》中检察机关指示:“需要向温岭人孙正法、金老板制作笔录,进一步查清当时工程招、投标的前后经过,以便查清柯娟娟与大地公司之间的关系。”【见附件P2223】。

34】。

在此状况下,公诉人仍提起公诉,岂不与其自己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指示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吗?

             三、柯娟娟与大地公司是挂靠关系

    所谓挂靠关系是指挂靠人组建一支施工队伍,借用有资格、资质的企业经营,被挂靠人从挂靠人那里获得挂靠利益,而挂靠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的非法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