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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修改若干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强化了强制措施体系的层次性和系统性,在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之间加以平衡,其进步意义应予肯定。将《修正案(草案)》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本比对,有助于正确看待《修正案(草案)》的进步意义。《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的某些规定尚存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改,使之更臻完善。

【关键词】强制措施;人权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必要性;完善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系到国家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二者之间的平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作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从作为强制到案手段的拘传,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再到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形成一套以人身自由权为核心的层次有别的强制措施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刑事司法环境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已显滞后,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需求,也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不相协调。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改[1]。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在实现强制措施诉讼保障之基础功能的同时,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进行文本对照,可以发现,《修正案(草案)》总体上规范了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层次性和系统性,使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理念得到强化,适应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进步意义应予肯定。当然,《修正案(草案)》的某些规定尚存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延长拘传时间的规定

拘传是办案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拘传并不具有持续束缚人身自由的效力,因而在对被拘传人讯问完毕后应即解除。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修正案(草案)》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这一规定,学界较多质疑。有学者认为,允许将拘传的时间延长至24小时,在立法上是重大的倒退,这无异于向国际社会公开承认中国可以夜间讯问。而且,允许讯问的时间持续24小时,实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折磨,是变相的酷刑。还有学者指出,延长拘传时间的做法建立在“侦查破案靠口供”的传统观念上{1}36。

从《修正案(草案)》增加延长拘传时间的立法初衷来看,主要是基于办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现实需要。实践中,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需要将拘传变更为拘留或逮捕措施,不仅要满足证据条件,还要经过一个变更审批的过程,司法实务部门普遍反映12小时的拘传时间不够用。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修正案(草案)》对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时间作了适当延长,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加以平衡,这一规定也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在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案件,意味着可以延长拘传时间的案件既要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同时还应当符合适用拘留、逮捕的条件,且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案件本身并非重大复杂,或者即使重大复杂但不符合适用拘留、逮捕的条件,也不能延长拘传时间。换一个角度考虑,实际上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还是24小时并非关键问题,正如12小时没有明示只能在白天讯问犯罪嫌疑人,24小时也不意味着承认夜间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保障被拘传人在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应当保证被拘传人法定的饮食、休息时间,以避免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和夜间讯问,保障被拘传人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问题在于《修正案(草案)》对“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规定得不够明确,何谓“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办案人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容易造成对被拘传人的连续疲劳讯问,既不利于保障被拘传人的权利,也会影响所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从其他国家立法来看,大都对讯问中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作了规定。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执行守则C规定,除非法律例外规定,讯问只能在警察署或其他被授权拘留嫌疑人的地方进行。讯问过程中,嫌疑人在任何24小时的讯问时间里,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连续8小时不受讯问、转移或来自警察人员打扰的体息时间,且休息时间应当安排在夜间,吃饭时间一般应至少持续45分钟,每隔2小时应当给犯罪嫌疑人持续15分钟的短暂休息时间。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一次讯问时间不得连续超过4小时,而且一天内讯问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且两次讯问至少间隔1小时休息或用餐后才允许继续讯问。因此,应当设置更为细化的程序规范,明确“必要的饮食、休息”的具体时间,以避免办案机关通过疲劳讯问、夜间讯问等不当手段获取口供,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加以完善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在24小时以内,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

二、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