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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获免于刑事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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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获免于刑事处罚案

作者:  时间:2012-02-08  浏览量 0  评论 0     

    2011年6月22日,杨某某出差至贵州省XX县,晚上因驾驶车辆出来吃夜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使乘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两名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的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死亡1人、重伤1人负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交警部门把案件移送到了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杨某某找到了本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本律师的辩护争取获得法院的缓刑判决。受理案件后,本律师详细的询问了案发当时的情况。得知,案发后杨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的报警电话,并在救护车及警察来到现场后,杨才在警察的安排下离开现场,并且还积极的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经,主动的探望受伤的受害人。在总结了本案所有能影响杨某某量刑的情形,并考虑到杨某某是有工作的人员这一情况后。本律师决定对本案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方案,并围绕这一方案作了以下工作:1、让委托人杨某某积极接触、并安抚受害人亲属,争取受害人亲属的谅解;2、相关受害人合理的赔偿要求一定要满足;3、告知杨某某在庭审时积极配合,并能够自愿认罪;4、主动与法院、检察院接触争取司法机关的同情。同年9月经法庭审理,在庭审中本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决定对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杨某某也保住了原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