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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死刑复核案辩护词(陈武、陈绍娟)

李昌奎死刑复核案辩护词(陈武、陈绍娟) (2011-12-26 22:57:18)

标签: 李昌奎案 死刑复核 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 陈武 陈绍娟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案例—批评司法的尺度

李昌奎死刑复核案辩护词

(陈武、陈绍娟)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受李昌奎亲属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陈绍娟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发表我们的观点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不幸遇难表示深深地哀悼,如花的生命以这样的方式逝去,将心比心,我们同样感到扼腕痛惜。我们认为李昌奎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综合考量本案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整个社会、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诸多影响,辩护人认为不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李昌奎有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

  (一)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2009516日下午,李昌奎实施犯罪后逃跑;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审判决也确认了其自首情节。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对具有自首情节的李昌奎从轻处罚,符合自首制度的要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各级法院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时也多次强调: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二)李昌奎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

  在本案一审期间,李昌奎及其家属几乎变卖家中所有财产,给付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等计二万余元,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将两位被害人的遗体埋葬于李昌奎家的房前屋后,由此可见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及行为。虽然距被害人家属要求的30余万赔偿还有很大的距离,但对于地处西南山区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巧家县的边远农村家庭来说,已是倾其所有,竭尽所能。

  

  (三)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李昌奎家与被害人一家属于同村邻居,并有亲戚关系,李昌奎的母亲与被害人王家飞的母亲是堂姐妹,李昌奎与王家飞是表兄妹关系。李昌奎与王家飞本有恋爱关系,后因女方家人反对,提亲没有成功,两家关系因此失和。本案件直接起因是其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之间的民间琐事纠纷,两家矛盾被激化。李昌奎强奸并杀害王家飞,以及寻人(王家崇)不着、迁怒于其弟王家红的犯罪动机来源于恋爱不顺、求亲不成。无论如何,两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即便最终未能结为姻亲,也不能否定两家存在着相当的感情基础,同时也不能否定、改变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

  

  二、本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程序破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1、本案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于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这一前提下,云南省高院要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那么,二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而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属于“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辩护人认为: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