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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属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在其行为要件不变之前提下,不具备任何生效的可能。但从实务中发生的事例看,这一结论并不完全合于民事活动的真实状况。例如,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而未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只要承租人不以诉讼方式提请法院作出这一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却是有效的。结合该例,显然能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此种判断又难免造成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性质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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