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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时应该注意什么?武汉刑事辩护
一、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性犯罪最主要的特点,是指行为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保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对于行为人所拥有的对财物的上述控制权利,通过虚开、涂改、掩藏等手段,将管理的财物秘密据为己有。
三、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侵吞、窃取、骗取指的是通过别人不知晓的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主要表现为秘密的、不被人知的作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窃取,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将自己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骗取,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手段,如造假账、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指上述三种常见方法之外的方法,如私自将回扣占为己有、巧立名目私分公共财产等。
四、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条件之一,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明行为人对于财物有永久要据为己有的想法,以便对于财物的控制、支配及挥霍。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将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当然的变成了自己的财物,并想长期占有。
辩护律师可以抓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作为贪污罪的辩护点,这主要从时间的间隔上,行为的联系性上来做文章。鉴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上的产物。只要辩护人注意对取财的目的、取财的方式、得财后的表现进行把握就可以达到较好的辩护目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