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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有效辩护(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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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有效辩护(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作者: 时间:2014-07-04 浏览量 0 评论 0
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
【律师介入】
【律师辩护】
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本身并没有实施贩卖烟叶的主观意图,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他人的诱惑和促成下,被告人才出资参与贩卖烟叶,对烟叶的具体收购情况与销售去向均不知情,在整个案件中,全部听从他人的安排,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同时,与本案的其他被告相比,被告人的出资金额是最少的、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小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低于其他被告。
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悔罪的表现真诚,具备酌情从轻的情节。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对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的涉案金额起到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时,被告人为自己的无知流下了悔恨的眼泪,表示其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绝对不会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触犯法律,并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的意愿,还表示如果法院处有罚金,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尽力缴纳,以上种种表现都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今天庭审,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首先,被告人在此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是郴州市某区某乡人大代表,没有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记录。被告人作为一名农民,当时应他人邀约入伙时并没有意识到贩卖烟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的犯罪行为是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法治观念薄弱,在他人的诱惑和鼓动下一念之差造成的,属于初犯,也是偶然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其次,非法经营罪不属暴力性的犯罪,本案中涉案的烟叶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被告人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采纳以上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本案委托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注:委托人在本案所有被告中量刑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