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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首判买卖人体器官案 4人均被认定非法经营罪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吴萌今天上午,北京市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买卖人体器官中介组织的4名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和4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金。

  2009年4月至5月间,刘强胜伙同杨世海、刘平、刘强等人,在北京、河南等地招募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居间介绍供体杨刚与患者进行肝脏移植手术。其间,刘强胜负责在北京联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并收取费用;杨世海上网发布有偿捐献人体器官的帖子,并负责照顾供体的饮食起居、带领供体前往医院体检等,以便将合适的供体提供给刘强胜;供体在京的生活则由刘平负责。

  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另外两起买卖非法人体器官的案件也在海淀法院同时宣判,被告人同样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介绍,刑法中还没有相应罪名,因此此次检方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据悉,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已经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