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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房开”不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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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房开”不是非法经营罪 (2010-02-24 14:15:49)

标签: 杂谈 分类: 应用法律研究

   “黑房开”不是非法经营罪

 

   



所谓“黑房开”讲的是公民没有经依法登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政手续,从事非法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房屋的行为。

这样的“黑房开”在

 

桐梓县法院对“黑房开”作出的首例“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已经媒体公开报道,其社会影响将不仅是对“黑房开”的警示,更会被全国其他地方政府效法,行政机关会通过司法程序追究“非法经营罪”作为打击“黑房开”,整治房地产市场的利器,而法院也可能会以现成的有效案例为据作出判决。如果这样的局面产生,那么虽然收到了“黑房开”受到警示之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破坏、法制被践踏之弊,则远甚于所谓警示“黑房开”之利。

 

毋庸置疑“黑房开”是违法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也可能非常严重,因为“房地产”是有的地方政府追求GDP的重要增长点,但是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打击,由于其只有行政违法性,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只能对“黑房开”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定罪判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5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第八条规定: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又再次作了修正,内容是: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这样,经两次修正后的《刑法》第225条全文是: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